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第1條 法規: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登記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4-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條 銓敘機關審查各類案件遇有同姓名者,通知送審在後之人員以字行。如同時送審,通知職務較低者;職務相同,通知出生在後者。無字者退還原件。前項被退還原件人之送審人,應限期令其檢呈銓敘機關通知書,逕向內政部為更名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