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第7條 法規: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撫卹目 第7條 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得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遺族子女如係殘障及無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協助送由公立救濟或育幼機構收容教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