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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第10條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第10條
法規: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第10條
本
保險
之單證、表冊、書據,由承保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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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不得再行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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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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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限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於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時仍在保者。
第3條
本保險以被保險人退休時原服務機關為要保機關,原服務機關裁撤者,以其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機關為要保機關。但原公務人員保險專…
第4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給固定以其退休時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俸(薪)給為準,嗣後不再調整。
第5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固定以被保險人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八之費率核計,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
第6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被保險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保險費繳付要保機關,由要保機關於收費後給予收據並於十日內轉承保機關。
第7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逾期三十日未繳保險費,視為自動退保。其因要保機關延誤轉繳,致被保險人喪失保險權益或使本保險遭受損害時,要保…
第8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以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為限。本保險被保險人死亡,以給與一次死亡給付為限。
第9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不得再行要保。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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