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公教人員保險法母法 第二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第一節 要保機關 第12條 私立學校參加本保險,應敘明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轉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為要保機關;變更時亦同:一、經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字號。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之名稱與生效日期。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編制員額表文號。私立學校之附設單位,不得單獨為要保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