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8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第8條 本標準訂定前已請領某一部位失能給付者,其同一部位除失能狀況加重外,不得因本標準訂定後內容不同,再要求具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於本標準訂定前已發生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而於本標準訂定後始確定永久失能者,適用訂定後之標準。被保險人於本標準訂定前已確定永久失能者,適用訂定前之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