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5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第5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醫治終止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法及本標準附表定有治療或觀察期限者,以達治療或觀察規定期限之翌日為準。二、本標準附表定有須經治療或觀察期而未規定期限者,以達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定治療或觀察期限之翌日為準。三、本標準附表於失能狀態達規定標準而未定有治療或觀察期限者,以失能狀態達規定標準之日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