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4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第4條 被保險人之永久失能應與其所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有相當因果關係。前項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於本標準附表定有永久失能者,應以特定疾病、特定器官罹患疾病、特定醫療行為或因醫療目的等因素所致為要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