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分配離職儲金本息者:以政務人員與其離婚配偶之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政務人員參加離職儲金期間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參加離職儲金期間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二、分配一次給與者:以政務人員與其離婚配偶之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政務人員審定一次給與年資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一次給與年資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三、分配退職酬勞金者:以政務人員與其離婚配偶之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政務人員審定退職年資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職年資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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