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6條 法規: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於退職或死亡時,由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離職儲金本息。經依規定申請並領取給與後,不得申請繳還。前項政務人員之公提儲金費用、因公傷病退職者及因公死亡者所應加發之給與,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