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8條 法規: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職之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適用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退職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之月退職酬勞金或遺族支領之遺屬年金,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時,依其調整方式及比率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