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4條 法規: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4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三、因案被通緝期間。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於領受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