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第3條 法規: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3條 本條例之法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執行主管機關為前條所定公職人員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