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第7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7條 補繳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基金管理會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如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應由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基金管理會重新核算,並辦理補繳或退還基金費用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