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5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附表一所列平均俸額,指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附表一所定之平均俸(薪)額。
- 第76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死亡之公務人員,應以其死亡當月最末日為起算日,並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本法第二十七…
- 第77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在職死亡之公務人員,其支領月撫卹金之遺族,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辦延長給卹者,按其經…
- 第78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未成年子女,限於經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給卹者。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以國民年金法所定…
- 第79條亡故公務人員之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者,不再發放按本法第五十八條或第…
- 第80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與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一款所定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定標準計算。
- 第81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於公務人員在職亡故並依本法辦理撫卹時,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薪)額。前…
- 第82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勳章,限於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特殊功績,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總統明令…
- 第83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所稱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包含配偶時,指配偶與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審定之同款內遺…
- 第84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一款所定減除已領月撫卹金,包含依本法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
- 第85條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撫卹金領受人之相關事宜,比照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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