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離公務人員犯同一案件,經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後,復因移送懲戒而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者,於依本法已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該部分執行不受影響。
退離公務人員犯同一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後,又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者,其已依懲戒判決剝奪或減少之退休金,於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不再重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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