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職務,指由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直接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
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前項所定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於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09條
第四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三節 退撫給與之停發與續發
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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