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