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前項應給與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