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3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第三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第13條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前條及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敘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