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8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8條 聘僱人員依第六條規定離職而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逾前條規定之請領時效而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均由原服務機關學校解繳公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