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26條 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26條 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由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列冊,並送銓敘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