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22條 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22條 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工程。二、經營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三、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四、受有政府機關(構)獎(補)助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