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21條 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21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