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考試
銓敘部
人事管理目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8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8條
法規: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18條
各級機關首長
請假
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7條
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下一條
第19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
請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前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第13條
公務人員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第14條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第15條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第16條
特殊性質機關人員之請假規定,得參照本規則另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
第17條
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第19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