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1條 法規: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11條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