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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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