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8條 法規:公務人員陞遷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8條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