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指動用行政資源、行使職務權力、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