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第5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