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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法規: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第10條
本規程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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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第七條、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按情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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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選…
第3條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本法或其…
第4條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
第5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
第6條
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案件性質無庸記載者,不在此限: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二、出席委員姓名。三、…
第7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
第8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
第9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第七條、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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