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8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績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8條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