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0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績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