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第7條 法規: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7條 現任分類職位第一職等或第二職等合格實授之雇員或書記,及權理高職等之雇員或書記,經暫以原審定之職等職務改任者,按其原敘俸階換敘同列俸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