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第6條 法規: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6條 分類職位各職等現職公務人員,經依法取得高職等升等任用資格者,如該高職等在該職務「職務列等表」所列範圍內,以其所具資格改任時,原敘俸階未達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者,敘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