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第3條 法規: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3條 原經依法審定之各機關簡任、薦任、委任或分類職位第十四職等至第一職等之現職公務人員,並經依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審定之職等予以改任者,照所附「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表」規定換敘其俸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