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8條 法規: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8條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一、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二、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三、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