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一、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且亦非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二、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三、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四、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