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0條 法規:公務人員俸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0條 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給與年功俸人員應降級者,應先就年功俸降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