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4條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