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二、組織法規: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三、機關:指依組織法規設置,並兼具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對外行文等要件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