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一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後,原有之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均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