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7條 法規: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