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6條 法規: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6條 本辦法自勞動部、勞保局、職安署、基金運用局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