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6條 法規: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留職停薪、依法停職、休職之法官,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復職之日起,應即辦理改任換敘。前項暫不予改任人員由各法院造具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備查。前項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