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各款年資之採認,凡需辦理年終考績者,以年終考績為準。
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以任職期間為準。
其他人員配合其進用方式,均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
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