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按職務說明書所定之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依職等標準訂定適當之職等,並按機關層次列入職務列等表。所稱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指一職務除列一個職等外,必要時並得跨列其上或其下一至二個職等,但合計不得超過三個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