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1-1條 法規: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母法 第21-1條 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