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母法 第18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撤銷簡任任用資格回任薦任職務人員,其任簡任職務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及前項所稱其他給付,指俸給以外之其他依規定支付之現金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