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法規:公務人員任用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5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