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銓敘部部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出席人員為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各司室會主管及其他簡任級人員。並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本會議由部長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次長主席。本會議應出列席人員,因事不能出列席時,應先請假。出席後如須離席,應經本席許可。